Page 18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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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第四节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
一、在先权利与权益的类型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有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
和《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各自独立,但是同一标的可能同时构成不同知识产权
法的权利载体,如果商标标志构成作品,《著作权法》应当对该标志赋予著作权
的保护,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商标独创性意味
着各自独立创作但结果相同的可能性较小,作者以外的他人使用该标志申请注册
商标,往往有效佐证其损害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因此,《著作权法》对构成作
品的商标赋予保护,能够有效弥补《商标法》对恶意注册与他人相似商标这一行
为处罚的不足。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对抗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首
先,应当证明案涉商标标识的作品属性,即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其次,
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对涉案标识享有著作权或者其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著作权保
护。最后,还需要证明案涉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关于证据的组织,案涉商标标识构成作品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案涉商标标识
的设计底稿、原件、获得权力的合同甚至案涉商标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
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此外,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
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识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拥有在
先商标权并不等同于商标权人对构成商标的图形、文字等要素享有著作权。因此,
著作权人不能仅仅通过商标注册证等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先著作权人必须提供
其对涉案商标标识享有权利的证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
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
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地理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 16 条之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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