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87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自己的商业目的。关于商业目的的判断,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 5 条
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
匹克标志:①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②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③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
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④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
商品;⑤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⑥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
行为。
(二)特殊标志专用权的司法保护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17 条之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
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
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司法保护是权利的最后防线。无论是特殊标志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因为特殊
标志的使用许可产生合同纠纷,还是特殊标志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和特殊标志使
用人享有的使用权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都有权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一项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
益活动的申办,不仅涉及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特殊
标志,还涉及主题词,甚至涉及名称权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13条之规定,“法
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第 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
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一般而言,像所有自然人均
具有自己的姓名一样,所有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也均具有自己的姓名,这就是法
人的名称。
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