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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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
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 条之规定,商标法地理标
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
册。这意味着,地理标志可以通过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受到保护。对于善意注册
的商标而言,其权利人必须容忍他人在地理标志意义上使用该标志,需要平衡在
先商标权人与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主要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同,其主要在于表示
某商品或者服务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
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与商品或者
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普通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区别
提供者来源的功能,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来源于某地区以及该商品的特定质
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否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并无直
接关系,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法》禁止并非来
源于所标示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含有该地理标志的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地
理标志权利人有权禁止该标志所示地区外的其他人将该标志使用在该地理标志所
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但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
原因在于该标志的使用不至于产生相关公众误认的后果。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
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之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 13 条、第 16 条、
第 30 条等主张权利。
(三)企业名称、字号、商号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是区
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字号与商号含义基本相同,是区分不同企业主体
最主要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
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
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1 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
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
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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