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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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
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总而言之,字号的所有者并不能阻止他人的商
标注册,只有当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
该字号注册商标时,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则可以阻止商
标的注册。对于知名的老字号,保护的范围更为宽泛。因此,一般而言,在先商
号阻却他人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先商号早于诉争商标注册
已经合法登记,并且用于经营活动中。第二,拥有在先商号的企业经营的范围与
诉争商标申请置顶的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第三,在线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
的知名度。第四,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导致在
先商号的权利人受到损害。
(四)姓名权、肖像权
《民法典》第 101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
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 1014 条规定,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结合《商标法》第 32 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
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
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
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
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
院予以支持。如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的,
属于《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8 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注册
和适用的绝对禁止条件。
《民法典》第 1018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
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
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 1019 条规定,未经肖像权
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将其肖像注册为商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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