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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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法律的保护。同样的道理,当虚拟角色的形象、姓名、动作、声音等典型特征不
             满足《著作权法》要求时,也应当在《商标法》上获得商品化权的保护。在司法
             实践中,确定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综合考虑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商品化权

             利客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知名度越高、影响力越强,保护的范围越大,反之亦
             然。此外,还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为基础,即商标性的使用时,商品化权的保
             护范围不能当然地及于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应当仅限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可
             能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七)商业外观
                  商业外观,是指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总体形象以及全貌,包括产品或服务的
             尺寸、形状、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质地、文字与图画等内容。商业外观与商标
             都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其构成要素在一定范围重合。因此,权利人对于商业外

             观的利益应当在《商标法》的层面获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第 1 款
             第 1 项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混淆行为。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些类型的商业外观进行了法律保护。

             事实上,商业外观的范围远大其涵盖的范围。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3 条第 5 项之规定,装潢,
             是指为装饰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
             组合。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将“装潢”等概念涵

             盖一些新型的商业外观,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知名商品 / 服务特有名称、包装、
             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
             致使该合法权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知名商品 / 服务特

             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因
             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在商标法意义上对他人享有的包含商品或服务特有名称、
             包装、装潢在内的商品外观权利以在先权益的方式加以保护,具有独立的意义。
                 (八)其他在先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认识的提升,在先权益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现行的法律不可能对在先权益作出完全的规定。《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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