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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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得注意的是,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产生。肖像概念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即借
               助一定表现形式的呈现可使他人识别出本人。因而,肖像权必须与原形人之间存
               在关联性,表演形象的目的并非识别本人,因此,表演形象不应该纳入肖像权的

               保护范围。
                   (五)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
               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包括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这些要素事实上也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从而获得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因
               此,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之间存在重叠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 32 条中“在先权利”显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值得注意的是,

               在外观设计中,只有对产品的整体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其中包含的
               文字、色彩等要素不能单独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换言之,以外观设计专
               利权来对抗商标的注册必须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只有落入外观设计保护范
               围的商标才能构成侵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为限,

               不能在其非指定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法律保护。
                   (六)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一般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其创造性活动或者其特殊身份,使社会公
               众对其姓名、声音、肖像、作品等人格概括要素产生喜爱或者崇拜的心理,对这

               些要素的经济价值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商品化权的权利范围在中国现行法律中
               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商品化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 22 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 19 条(著

               作权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
               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
               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
               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单独而
               言很难构成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
               色名称而言,其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能视而不见,权利人对此享有的利益应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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