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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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或者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
情形。企业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具体情形包括:第一,主体不规范。企业进行分立、
合并、改制或更名后,没有履行商标权移转手续,直接使用原企业注册的商标。
这属于商标权主体的“当变不变”情形。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在使用注册商
标过程中,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有些企业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这属于商标权主体的“不当变而变”。第二,商标不合
法。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的商标必须与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保持一致。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或者在商标权有效期满后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
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第三,商品(服务)
不合法。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以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准,如果超出核
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则属于不规
范使用商标。
(二)连续 3 年不使用被撤销
连续 3 年不使用被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明确规定:“下列情
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①不可抗力;②政府政策性限制;
③破产清算;④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除此之外,商标注册
人如果连续 3 年不使用商标,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通常而言,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为了防止商标被撤销,都会
有一些使用行为。最大的风险在于,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使用了商标,但是发生
商标纠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司法部门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认定为不
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例如,商标注册人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
或者在使用商标时没有让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商标
使用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是指在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
挥了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
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
(三)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
非驰名商标由于知名度不高,通常很难退化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驰名
商标由于知名度很高,消费者或使用者经常无意识地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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