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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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一)皮尔士的三元符号论
在皮尔士看来,符号是由能指、对象和所指构成的三元结构。能指是可被感
知的客体,又称为“符形”或“表征符”。对象或客体对象既可以是人类感官能
够察觉的客观存在,也可以是主观世界的心理对象。所指是人们通过能指在心理
上唤起的“效应”“意义”或“思想”,是能指的解释项。其中,客体对象决定
符号,符号决定解释项,而客体对象又通过符号中介间接决定解释项。相对于客
体对象,符号是被动的,而相对于解释项,符号又是主动的。换句话说,客体对
象是符号的成因,解释项则是符号的意义。
在符号的三元结构中,能指起到媒介的功能,人们通过能指联想起所指,进
而得到了对象的相关信息。能指的媒介功能使其具有代表整个符号的可能性,所
以人们在日常交流的时候,可以仅使用“符号”的表述来指代“能指”。也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学界将商标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实质意
义上的商标,是指经营者将某个标记附着在商品上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以此与
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使消费者在标记与商品之间建立联系的商标。在这种
概念下,“商标”一词并非能指本身(标记),而是作为符号存在。形式意义上
的商标,是指未与商品结合,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商标,在它真正实现
识别某特定商品、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之前,只是一些设计图案。因此,形式意
义上的商标,仅有商标之名,而无商标之实,其仅是符号学中的能指,并非整个
符号。
(二)索绪尔的二元符号论
根据索绪尔的二元符号论,符号由能指与所指两个要素构成。能指是指可以
被感知的形式,如汉字的读音、英文单词的发音、商店的标牌等。由于索绪尔的
符号研究主要以口语为对象,偶尔涉及文字,因此能指在索绪尔的理论中一般认
为是“音响形象”。作为“音响形象”的能指不同于“声音”,即使不发出声音,
我们依然可以在心中默念一首诗歌,能指本身是一种心理层面的联想。所指由能
指所引发的特定心理概念构成。就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而言,索绪尔将符号比作一
张纸,能指构成纸的表达面,所指构成纸的内容面。能指与所指都是心理层面的
联想,都是抽象的存在,只不过因联想的内容不同而有差异。以“sow”一词为例,
能指是“[səʊ]”在人们心中的音响形象,所指则是“播种”这一概念。
能指与所指是一个对立统一体,“语言的实体是只有把能指和所指连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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