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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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二)商标三元符号结构的异化:所指的匿名化
手工业时代,商品生产规模是有限的,商品的生产者也是确定的。因此,在
这一时期,商标的所指涉的是具体的商品来源。例如,北宋时期,山东济南有一
家刘家针铺,店铺门前有一石兔,针铺就是以该石兔的形象作为商品的商标的。
消费者每每看到商品上的石兔形象,就会联想起刘家针铺这一特定的商品来源。
工业革命之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新兴技术不断涌现,生产是大规模、标准化的,
市场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一方面,企业的工厂不再限于一处,有的遍布全国,
有的甚至在国外设立代工厂;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和销售的分工明确,生产者和
经销者出现分离。这就导致商标法不能再假定消费者关心或知晓商品的具体来源,
原先的严格来源理论不再有说服力,商标的所指也不再指涉商品的具体来源。
这一背景下,商标法发展出匿名来源理论,即使消费者不能准确识别商标所
指的工厂,但他们仍然会认为附着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换言之,匿
名来源也将受到商标法保护。
匿名来源在消费者心中表现为商誉。对于商誉的定义,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英国:商誉是“消费者通过特定名称或商业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好印象,可以吸
引他们继续与其交易”,“商誉是指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有利条件”。美
国:商誉是企业的优势利益,使其能够从老顾客那里得到赞助或鼓励,此种优势
利益可能源于企业在当地的名望,可能源于企业的技术优良或诚信经营,还可能
是自古以来的看法而造就的。不过,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商誉是经营者的优势地
位,它既可以吸引老顾客的回购,也可以吸引新顾客的尝试。商誉越高,企业获
得的收益就越大。值得注意的是,所指的匿名化催生出匿名来源理论,提炼出抽
象的商誉概念,但不代表商誉能够脱离商标单独存在。正如美国麦卡锡教授所言,
“商标与商誉之间的关系好比连体婴,非死亡不能分离”。普通商标依然是由能
指、对象和所指的三元结构组成,只不过所指的内涵从“商品的具名来源”转变
为“商品的匿名来源”或“商誉”。
(三)对象的泛化与驰名商标的二元符号结构
随着品牌延伸日益流行,如今许多知名品牌往往同时使用在相去甚远的不同
商品或服务上,出现了泛化现象。所谓泛化,是指这样一种现象:由于商标权人
将同一商标使用在多种商品上,或故意破坏商标的独特性,即标记与特定商品的
唯一联系,因而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不会想到任何具体的商品。此种对泛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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