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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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二、商标的符号学本质

                  比较索绪尔的二元符号论与皮尔士的三元符号论,不难发现,索绪尔忽略了
             “对象”这个要素,即“能指”指向的事物。之所以如此,大概是由于索绪尔的

             符号学研究是以语言(尤其是口语)为对象的,因此只要语言中存在明确的能指、
             所指,交流便可顺利进行,似乎没有单独讨论“对象”的必要。而皮尔士着眼于
             整个符号世界,因而强调符号的完整性,提倡三元论。尽管就普遍意义上的符号

             而言,索绪尔的理论并不完整,但符号的任意性、相对固定性和可变性对于我们
             理解符号乃至商标仍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商标
             的演进,一些商标正在从三元结构转向二元结构。当然,普通商标依然由能指、
             对象、所指三个要素构成。
                 (一)普通商标的三元符号结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
             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的任何组合,都可以
             组成商标。根据该定义,只要具备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标记都可以是商标。当然,

             TRIPs 允许成员仅仅注册“视觉可见”的标记。
                  中国 2001 年《商标法》第 8 条也对商标进行了类似的规定:“任何能够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
             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
             标申请注册。”这一时期,可以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仅限于“可视性标记”。

             2013 年《商标法》将该规定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仅去

             除了“可视性”的要求,明确了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而且增加了“等”字,扩
             大了可能成为商标的客体的范围。2019 年《商标法》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定。
                  学界对商标的定义也大致相似。“商标是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所有标识,
             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者,乃为表彰与自己营业有关商品,以与
             他人之商品相甄别之标识也。”“商标是文字、名称、符号、图案或其他标识,

             或这些标识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并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上述定义遵循的是典型的三元符号论的路径。商标并非一个单纯的标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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