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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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实际是由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对象和标记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统一物。这
               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商标。首先,商标必须采用
               某种可感知的标记。在中国,这些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声音等,或者其任意组合。这些可感知的标记属于商标的“能指”。其次,商
               标必须由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并指涉特定的商品,这些商品属于商标的“对
               象”。最后,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看到该标记就能联想到商品的来源为特
               定经营者,该经营者也就凝聚出了商誉。在这里,商品的来源与商誉就是商标的

               “所指”。以华为(HUAWEI)商标为例,“华为”“HUAWEI”等文字或字母
               标记是能指,附着该标记的手机、电脑等电子商品是对象,商品的来源与华为公
               司的商誉为商标的所指。
                   普通商标的三元符号结构应当保持完整性,能指、对象和所指缺一不可。以

               文字商标为例,作为普通商标的文字组合不能脱离商品或企业而单独存在,否则
               文字只是文字,属于通用语言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即使此种文
               字组合具备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也只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能受到商标法
               的保护。为强化普通商标的三元结构,中国《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首先,

               2019 年《商标法》第 4 条、第 19 条、第 33 条和第 44 条新增了“不以使用为目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范群,其意图是在商标注册阶段、异议阶段、无效宣告
               阶段,全面规制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该规定强化了商标
               能指与对象之间的联系。如果标记的所有人不将标记附着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而

               是为了恶意竞争、囤积商标,该标记就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已经注册或已经
               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也会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被撤销,或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
               无效。其次,《商标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
               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标记是商誉的载体,商品质量是经营者凝结商

               誉的关键。商标转让制度要求商标受让人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定,正是为了维持能
               指与所指之间的联系。倘若受让人受让他人的驰名商标后,粗制滥造,转让后的
               商标便不再指涉前手的商誉,与转让前的商标也丧失了同一性。最后,在商标许
               可制度中,《商标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商
               标所有人未能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商标法就视其放弃相关商标权。这也是
               为了维持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联系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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