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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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贯的质量和品质。换言之,品质保障功能仅仅代表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水
               平上将保持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当商标转让、许可规则对转让人、许可人提出的
               质量监督义务,也是品质保障功能在中国《商标法》中的体现。

                   (三)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的区别来源功能使消费者记住了商品的来源,品质保障功能则使消费者
               产生回购的意愿,并通过口口相传将商品推销给潜在消费者。因此,商标本身是
               一种广告,是经营者“无言的推销员”。在广告产业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商标

               的广告作用越发重要。经营者往往利用商标标记简洁、独特、好记的特点进行广
               告宣传,增强能指(标记)的指强度,加大能指与所指在消费者心中的联系,从
               而通过标记选择消费的商品。一个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企业,其标记本身也会成
               为一项重要的资产。



                                      第二节  商标的显著性


                   一、显著性的含义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的重要概念。显著性之于商标,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
               创造性之于专利。尽管显著性在商标法中十分重要,但各国(地区)商标法仅对
               “显著性”作出了抽象的规定,从未将其“充分地理论化”。例如,中国《商标
               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1946

               年美国《兰哈姆法》规定:“商标须能使自己之商品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始能注
               册。”德国《商标法》则从反面规定,无区别性标记不得申请注册。可见,各国
               仅在法条中规定“显著特征”“特别显著”“相区别”,但显著性究竟为何物,

               均未给出确切的定义。
                   学界对显著性的内涵进行了充分的探索,现已基本达成共识。“商标之显著
               性乃为商标表彰自己商品以与他人商品相甄别之固有属性。”“显著性是指商标
               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包括‘识别性’和‘区别性’两个方面。”显著性

               是“商标标识产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可以看出,这些界
               定都是功能性的,而非本体性的,其未正面回答显著性是什么,只从侧面回答它
               能起到什么作用。或许,果真如曾陈明汝教授所言,显著性“不易由正面予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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