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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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


                   (一)公序良俗
                   1.《商标法》第 10 条
                   (1)《商标法》第 10 条的结构

                   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
               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
               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

               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
               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

               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
               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 2 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
               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以看出,第 10 条在结构上分为两款,第 1 款的规制对象是官方标志、民

               族歧视性标志、欺骗性标志、不良影响标志四种类型,其中前两种标志更偏事实
               层面的比对,后两种标志则蕴含价值判断,我们重点讲后两种标志的审查判断。
               第 2 款的规制对象是地名商标,给出了地名商标的审查原则。

                   (2)欺骗性标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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