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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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处罚裁量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本定位、制定义务与适用逻辑
2021 年 1 月 22 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该法第 34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制定裁量基准的
原则性规定。2022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
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行
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
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
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
标准。”并对裁量基准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定权限、基本内容、制定程序、管
理规范等进行了细化要求。总体而言,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未规范行政执法权
限,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裁量基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裁量基本的定位不清、裁量基准制定标准
不统一、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泛滥、对裁量基准脱逸控制力度不强等问题,为此需
要从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的角度来重新考量裁量基准的基本定位和优化路径。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定位
裁量基准的基本定位关乎裁量基准的属性问题,即裁量基准究竟在行政法律
规范中处于何种地位。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裁量基准本质
是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该类观点将裁量基准划入了“行政立法”的范畴之中,
并进而认为裁量基准是行政行为作出的客观法依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必须依照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裁量基本属于行政
行为作出的“理由”。该类学者看来,裁量基本不具有法的根本属性,在法律性
质上难以归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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