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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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准的作用来看,学界认为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是法定义务,主要根据在于
三个方面:一是裁量基准能够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通
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裁量基准就是以行政权力来制约行政权
力的基本方式。二是填补立法未尽义务之空白。立法尤其是中央立法主要针对的
全国普遍情形,对于行政专业性、地域性的规定难以做到细致具体,因此裁量基
准就能够发挥行业自我规制和区域自我规制的作用。三是平等对待原则在行政处
罚上的适用。平等原则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是对于裁
量行政行为来说,其裁量幅度较大,因此需要裁量尽量减少这种不平等对待的情
形。从理论上说,裁量基准似乎具有“应当制定”的必要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有
地方行政立法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例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应
当制定裁量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此外,重庆市、广东省等要求行
政机关应当制定裁量基准以保障裁量行政合法合理行使。但是,行政处罚法却将
裁量基准的制定设定为行政机关的“选择性义务”,那么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基
础性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
对此,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是进步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法定化义务
会导致裁量基准制定冗余,使裁量基准丧失其真正的必要性,进而导致裁量基准
制定流于形式。法定化义务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制定裁量基准,而结合湖南省等
省市关于裁量基准制定规制来看,凡是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都应当制定裁量基准,
如此一来将会导致裁量基准过多。尤其是对于上级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下级单
位如果依然应当制定将会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严重浪费行政资源。第二,
应当制定裁量基准的法定化义务却没有课以相应的责任,“应当制定”将仅具有
“宣誓性意义”,会消减法的权威性。义务与责任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有义务必
须课以相应的责任,否则义务将丧失存在的意义。但是,在地方裁量基准制定办
法中,却没有对行政机关未制定裁量基准课以相应的责任,如此法定化义务将形
同虚设,反而会降低裁量基准制定办法及其制定主体的权威。第三,要求所有拥
有裁量权的主体都必须制定裁量基准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拥有裁量权的行政机
关本身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没有时
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制定裁量基准。因此,要求所有拥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
都应当制定裁量基准不具有可行性。
总而言之,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将“制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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