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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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考裁量基准的规定,将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化的主要理由。但是,裁量基准不同
             于一般意义上的理由,而是“规范化”了的理由。
                  其实,裁量基准的定位关乎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形式方面,裁量基

             准具有规范意义。因此,裁量基准不同于“裁判意见”“道德观点”。其二,从
             效力形式方面来看,裁量基准是否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强制性规定。从这一点
             出发又可以划分为两类效力规定:一是行政效力规定,也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是否必须依据裁量基准;二是司法机关是否一定要参照裁量基准来认定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裁量基准本质是一种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自我控制的抽象行
             政行为。
                  第一,裁量基准的本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是行政行为的两种基本分类,它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三要件”,即裁量基准是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本质上,裁量基准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第二,裁量基准是规范裁量性行政行为的控制性工具。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
             行政行为也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这主要是以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控制

             程度进行区分而划定的类型。羁束行政行为主要是法律法规已经对行政行为进行
             了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而裁量行政行为
             是法律法规为行政权力的行使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该空间内作出

             行政行为,以保持行政行为的弹性。而裁量基准是以裁量行政行为为对象而进行
             自我控制的工具。
                  第三,裁量基准基本主要是以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而制定的行政规范。行政
             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两种认识:一是形式合法性说。该说认为,只
             要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便是合法的;二是实质合法性说。该说认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义规定,还要满足合理性,即严重的
             不合理也是不合法。裁量基准所解决的问题就是保障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这
             是由裁量行政行为的特征决定的:裁量行政行为往往存在形式合法但是实质不合

             理的问题。
                  第四,裁量基准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不
             得排除裁量基准的适用。我国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存在一种国家主义立场,
             即越低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往往获得更大的适用力度。裁量基准作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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