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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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同步。行政处罚权下放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在相关配套机制没有同步建立
健全的情况下,也会导致下放后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而实践中,行政处罚权交
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后出现了“一放了之”的尴尬境遇。例如,实践中
曾出现乡镇执法人员身份不统一、同一事项存在多头执法、财政配套支持未能跟
上等问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并未定期进行评估,也未曾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
调整,并且在某些特殊事项上开始做“甩手掌柜”,对于类似违章建筑、违反垃
圾分类等方面的处罚,相关部门应考虑到乡镇、街道的意愿和迫切需要,将自己
不愿行使、难啃的骨头强压给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然要承接行政
处罚权,那么必然要接受社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自我监督,目前大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个执法部门,均建立便于社会监督的网站,可大部分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没有类似的社会监督途径,无法实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除此之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行政处罚权会使得执法人员大
量增加,大量增员意味利益关系重大,需要设定科学的评估机制用以考察估量,
可目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很少建立执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因此,评估
与监督机制不同步,会影响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进度,造成监管“真空”的局面。
(二)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法治优化路径
1. 配置权力下放要明确化
(1)明确权力下放的主体和方式
省级人大和人民政府都有权下放行政处罚权,明确赋权主体能使实践中主体
不适格的不确定性张力降低,确保“放得下”。2022 年江苏省法院的调研报告
中指出,现阶段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赋权,等其配套制度较为完善且能避免
部分权力频繁出现“收回”情形时,再由省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根据本地区治理实
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赋权,这是明确其权力下放主体的路径之一。再如,
陈明辉教授认为,破局之径是继续沿用 2021 年《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路,在《行
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增加了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条款。行政执法权下放
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这 3 类行政执法权,而是囊括了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各种类型,这无疑也是明确权力下放主体的路径。还有学
者认为,可以区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是因为立法条件、程序上的
权威性和修改上的有限性,可以适用于明确一般事项,后者因为其灵活性和调整
性可以细化赋权相关事宜,完成内部的自我完善。这种大方向的原则性概括和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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