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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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节上的确认,可以合理明确下放的主体。再者,对于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方式究竟
               归于授权和委托应当如何辨析,可以进行因地制宜的考虑,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
               权下放的弹力空间优势。对于基层承接主体执法能力无法匹配、无法承接的情况

               下,可以优先考虑通过委托方式进行权责的下沉,还可以通过服务窗口前移的方
               式,待其现实条件成熟以后再以授权方式下放行政处罚权,兼顾下放权力之后的
               相对稳定性和灵活性。
                   (2)制定执法事项的“负面清单”

                   并非所有行政处罚权都可以下放至乡镇街道,为了规避“一刀切”的难题,
               应当科学制定执法事项下放的负面清单,采取“慎放精放”的精准标准,有针对
               性地对乡镇街道进行差别化赋权。对乡镇街道所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处理的,通

               过精确其具体领域的形式精准下放,并且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应该证据充分、裁
               量幅度轻微、对相对人损益较小;对财产罚、行为罚等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权
               应当谨慎下放。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属于垂直管理的领域,一些需跨行政
               区划统筹执行的惩罚事项,不应下放。因此,出台执法事项的负面清单,对不能
               下放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如医疗卫生、金融监管、环境督察、安全生产等特殊

               领域,要根据具体情况排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
               确保赋权的精准性,防止权力的不断扩张与滥用。譬如,广东省和北京市的相关
               政策文件中均提到,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认为不适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还是交由原区执法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同样也是
               避免了乡镇拥有过大的行政处罚权力,保障了赋权的公正性、稳定性,发挥负面
               清单的功能。
                   (3)构建权力下放的备案审查机制
                   目前,在实践中大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下放,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决

               定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因此,对于其行政处罚权的下放,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可以统筹构建权力下放的备案审查机制,对该类文件进行一个事前的审查与
               备案。一是重点审查下放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正当、是否合理。二是审查下放

               的内容是否抵触上位法,是否违背上位法的精神与效力,是否与上位法相互重复。
               三是审查下放的主体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明确居委会和村委会不能作为其权力承接的主体。构建权力下放完善的备
               案审查机制,能够让每一次权力下放都能做到有理有据,做到真正打通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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