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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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上做出判断”。可见,一般程序强调的是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复议人员和双方当
事人亲临现场,强调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当面举证、质证、认证后才能作为复议
决定作出的依据。
第二,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听证程序改造而来的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应包
括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而不能像听证程序那样仅限于当下的重大、疑难、复杂
的案件,也就是说,除了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当以一般程
序为主要审理形式。
第三,一般程序的环节和步骤。由于一般程序是基本程序,也是简易程序的
参照物,必须详细具体地规定一般程序内容,使得一般程序更加规范和严肃。就
审理前的环节而言,要完善审理组织、复议书送达、审理人员回避等制度;就具
体审理过程而言,一般程序原则上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并规定审理的步骤与顺序,
包括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辩
论、各方最后陈述等基本环节;继续完善证据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规则等。
第四,听证程序的拆分。听证程序是在以往以书面审查为主的背景下设立的,
而在以《修订草案》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的内容来设计后,听证程序有关具体
步骤和环节方面的内容归并到一般程序之中;作为适用条件和范围方面的内容,
归并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内容之中,这样,作为相对独立的听证程序就没有
存在的必要了,《修订草案》中的听证程序在作出拆分之后,就不必保留,不再
作为一个程序。
第五,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必要改造。根据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功能定位的
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改造方式。一是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少数案件的审理作
用,即可以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交由行
政复议委员会来审理,而不是仅让其发挥咨询作用。此时,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
的构成,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二是继续保留《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委员会
咨询功能的制度设计,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咨询作用,此时也要对行
政复议委员会的构成进行完善,即政府部门不再参与,而是应当由专家或无利害
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来主导,这是其他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
(二)在一般程序重构的基础上完善简易程序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符合简易程序的,采取简易方式审理。简易程序的适
用条件,《修订草案》已经作出规定,但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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