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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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首先,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进一步完善。在规定适用
的基本条件方面,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样肯定性条件外,
还应当规定否定性条件,即不是群体性案件、不是新型案件等。而在简易程序的
启动方面,除了规定其他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原则基础上的选择之外,还可以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并得到当事人同意等情形,即赋予当事人选
择权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权,以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审
理,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和一名记录员即可。其次,对简易程序规定灵活的审理
方式。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采取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面对面的言词辩
论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审理方式,如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电话征求意见等;
同时,要明确书面审理的具体条件,即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审理方式来审理的,才
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也就是说,将《修订草案》一般程序中所规定的审理方式,
运用到简易程序之中,体现审理程序的灵活性。可见,简易程序审理应主要体现
审理人员的减少,审理步骤、时限和环节的压缩,审理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落实谁审理谁负责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按照审理程序作出,不仅关系到审理程序价值能否得到发
挥,更关系到复议决定的公正性问题。如果审理程序只是走过场而没有实质意义,
就会使得程序成为空转。令人遗憾的是,《修订草案》第 58 条第 1 款在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时,仍然采取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及提出意见后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
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的方式,这种层层审阅批准的方式是以往书面审理的产物,
而在《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如果仍然保留这种方式,显然与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的完善相悖。而且这种层层审阅批准方式的最大弊端是审理人员做不了决定,而
作决定的人却并未亲临现场,导致审理与决定的分离。这种分离将使得审理程序
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科学审理程序的实质性作用,不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复议
决定;批准或讨论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参与其中,无法表达意见,尤其是公开性
不足,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护短”的质疑,影响复议决定的公信力。
“‘公正’是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功能的根本追求,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
命力所在。”为此,要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必要的独立性,“只有独立的纠纷解决
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解决纠纷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其纠纷
解决结果才会具有高度的可信任度和权威性”。为此,除少数影响大、涉及面广
或某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采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讨论的方式作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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