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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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了行政判决方式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相关理论争议、实践困境仍然存在。
1. 驳回判决的准确适用
驳回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实体性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
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驳回判决属确认类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被诉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可或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性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基本可以
适用于所有的诉讼案件类型,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或者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付理由不成立的情形外,还存在一些驳回诉讼请
求的其他情形,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协议案件中的驳回判决。例如,原告请求行
政赔偿,但损害没有事实依据、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损害已经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充分补偿时,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采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
当然,法院应全面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若
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虽不成立,但被诉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不得适用驳回判
决。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被诉行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变更或者废
止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为,或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也不能适
用驳回判决。
2. 撤销判决的准确适用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而部分或全
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方
式。撤销判决属形成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性评价,集中体现了司
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核心部分。撤销判决包括判决全部
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 种形式。需
要指出的是,并非行政行为违法,只能判决撤销。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还符
合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给付、限期履行、变更等判决形式之一适用条件的,
应当适用其他判决方式作出判决,不得判决撤销。若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
仅部分内容违法,应采用部分撤销判决。对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违法
需要判决撤销的,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
法律效力。若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违法情形,需要被告
继续调查的,则适用撤销重作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因作出机关超越职权违法被撤
销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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