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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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行政行为,法院通过主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得出内容明确的给付义务。如果
给付义务尚不明确,法院无法作出给付判决。进而可知,给付判决主文应明确金
钱给付的具体数额,不能简单判决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如果给付义务不明确,即
行政机关在作出实际给付之前有优先判断权或者裁量余地的,应该适用履行判决。
7. 变更判决的准确适用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直接将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变更的判决方式。行政诉讼
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变更判决适用 2 类情形:一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例如行
政处罚畸轻畸重;二是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同时
要求人民法院在适用变更判决时,除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外,
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总体来说,当下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仍然较小,适用情形包含在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之中;且出于司法谦抑原则,人
民法院在适用变更判决时总体上仍然较为慎重,需要把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等查
清,否则变更判决的基础不存,法院不宜作出变更判决,实践中更多情况下对变
更判决是“备而不用”的状态。“明显不当”应当包括:(1)因行政机关没有
考虑到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情节导致处罚结果明显不当;(2)在法定范围内
选择处理方式不当,违反比例原则,没有尽可能让相对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最小化;
(3)因行政机关违背业内已经形成的裁量基准、行业惯例、处理政策等导致处
罚不当;(4)在同一案件或同一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对数个相对人进行处罚时,
没有正当理由地区别对待,导致处罚结果明显不当,不合理,违背了平等原则。
此外,“其他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凡是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的,
法院均依法享有司法变更权。其中,针对羁束行政行为或是裁量收缩为零的裁量
性行政行为,应适用变更判决。
8. 补救判决的准确适用
补救判决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或在行政协议案件中,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正当程序、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保护等正当事由,要求行政
机关恢复行政程序、采取其他措施等方式积极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减少行政相
对人利益损害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是补救判决的法
律依据。补救判决表现出依附性、给付性、裁量性特征。补救判决在适用上,应
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或通过其他方式被否
定;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三是原告的权利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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