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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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判决方式。履行判决属于
给付判决的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系履行判决的法律依据。《行诉法
解释》第 91 条规定了履行判决的 2 种情形,即违法拒绝履行及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予答复。若要适用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需要满足如下 4 个条件:首先,行政机
关要负有相应职责;其次,相关职责如系依申请履行,则相对人需证明已向行政
机关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再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不履行或者拖
延履行;最后,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仍然具有现实可能性。“不履行
法定职责”应当包括:(1)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作出可以终结行政程序的
行政行为;(2)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拒绝作出属于其权限范围的申请事项的实
体处理行为。以是否需要行政机关调查或裁量为标准区分实体履行判决与形式履
行判决。一般来说,从实质化解争议的角度考虑,法院在作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时应尽量具体明确。当然,在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时,应以必要、适度为原
则,法律规范有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确定。
6. 给付判决的准确适用
给付判决指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给付义务的判决。此处的给付义
务对应的是原告应具有公法上的请求权,结合行政诉讼法、《行诉法解释》的规
定,我国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限于依法请求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形。若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
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确认违法判决
情形考虑,在作出给付判决的时候,相关给付义务的履行仍要对原告具有现实意
义。若相关的给付义务对原告已失去现实意义,则不宜作出给付判决。
关于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适用条件的区别应重点关注。就文义而言,“给付”
一般意为“款项等的给予”,给付的内容多限于金钱或财物。行政诉讼中仍需结
合《行诉法解释》第 92 条中的“等”字加以分析,该条列举了“抚恤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3 项内容,均属金钱或财物的给付,故此处
的“等”字的情形应该理解为与金钱或财物直接相关的给付。另外,行政机关的
“给付义务”必须内容明确。所谓内容明确至少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机关
已经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确定了内容明确的给付义务;(2)行政机关尚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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