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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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安、检察机关指定的地方与被追诉人见面,这就不能保障他们的会面不会受到窃
听,并且很难获得自由沟通的空间,这就很容易让辩护方处于被动的境地。
(六)意见权实施缺乏保障
尽管《刑事诉讼法》极大提升了辩护律师的地位,但是从当前侦查权、公诉
权和辩护权之间的非对抗性配置来看,仅规定了律师的提出意见权,实际应用时
并无法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如,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辩护律师的请求,
应听取其意见。只是“听取”,却没有说明具体“听取”效果。又例如,虽然也
给了辩护律师“意见权”,但却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如果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被接
受,又该如何处理。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相关建议
(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推动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
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需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对辩护律
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地位进行再一次的定义,既要知道辩护律师是被追诉
人的捍卫者,也要知道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刑事司法
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 2012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
将辩护律师的权利扩展到了侦查阶段,但是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关于会见权、意
见权等权利的具体内容,这会使辩护律师对自己在调查中享有的辩护权产生错误
认识。为此,需要在立法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正或废止,以防止出现对于辩护律
师权利的误解和争议,从而重新定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切实保障
其辩护权利。
(二)改进调查取证权
在我国,证据的获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律师
没有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利,而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该权利又被各种制约,这对
律师作用的发挥是不利的。所以,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对证人等进行调查取证的自
由,也就是说,在搜集目击者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证词方面,使辩护律师
与公、检、法办案人员一样享有权利,以达到控辩双方之间力量的均衡。对被追
诉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没有充分的原因,不能被驳回,则应准许其调查
取证。第一,建议从法律的角度,在侦查过程中,给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保障其能够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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