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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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限掩盖,加之对人民法院权力监督不到位,对受审者权利保障不足够,羁押条件
             的实质判断荡然无存。可见,“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同一”虚化了羁押条件,弱
             化了羁押期限延长的要求,使得羁押期限随审判期限的延长而自动延长,缺乏羁

             押的必要性判断也忽视了羁押的审慎性要求。
                  结合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同一的问题症结,将预防、惩处、救济相结合,以
             最大限度降低可能给受审者带来的权益侵害。一是将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分开,
             明确羁押期限与审判期限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特别在延长的场合根据各自的适

             用条件分别审批、分别执行。对于适用条件更为严格的羁押期限,单独设立司法
             审查机制,将羁押的条件、必要性、时间长短等由人民检察院再次审核,一旦其
             适用要件发生变动或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未决羁押。二是对于实际造

             成超期羁押后果的情形,在现有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承担标准,分别划定
             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的标准与界限,以便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并实现司法效果的
             统一。在惩处中,相应强化审判者对审判期限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倒逼审判程序
             合法合规。三是同步建立完善受审者的权利救济机制,特别是造成受审者超期羁
             押的,应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相应地,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完善。其中最为重

             要的是,恰当确立国家赔偿的标准。这首先要扭转立法及实践中“再审改判无罪”
             的强硬标准,将当事人是否受到损害作为判断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核心。具体说
             来,将无罪判为有罪、将罪轻判为罪重、因程序违法导致受审者人身权利遭受侵

             犯等情形,均是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特别对其他保障方案不能实现对受审
             者权利救济的情形,国家赔偿已是受审者最后的救济途径,只有在立法上将赔偿
             标准进行实质转化,才能建构起全面而完善的应对超期审判问题的救济方案。也
             只有这样,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才能在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得到同步的贯彻
             和执行。

                 (三)完善设置责任承担与权利救济保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对超期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处理,这类似对权利主
             体的“投诉”给出了相应的“反馈”。为能更好预防已经有反馈的超期审判违法

             行为,更好保障受审者的合法权益,可完善设置责任承担与权利救济保障机制。
             具体如下:
                  第一,完善受审者对审判期限的知情机制。受审者通过申诉、控告、上诉等
             方式“投诉”后,使得超期限审判违法问题得以“反馈”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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