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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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言,对该程序违法事项更宜采取程序救济的途径,但当宣布非法或发回重审的程
序救济途径无法弥补受审者时,实体从轻便是可行有效的补偿方案。
审判期限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细小的环节,但其所反映出的程序问题
关乎刑事诉讼的根本。超期审判的程序问题既需要关注程序本身的价值,也需要
关注程序对结果的实质影响。在该价值理念基础上,基于人民检察院国家监督机
关的身份,基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定职权,结合当下立法规范,分情形对超
期审判的程序违法行为采取“宣告非法”或案件重审的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在因
超期审判侵犯到受审者实体权益的场合,在分析该问题的由来、现状等基础上指
出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同一的弊病,并完善国家赔偿法对超期审判违法问题进行
必要的救济。同时,配合完善受审者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和违法者责任承担机制。
这样,总体上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建构起解决超期审判问题的路径,全方位解决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审判违法问题。
第三节 刑事诉讼权益保护
一、现阶段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问题
(一)律师自身的人权缺乏保障
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者,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其最重要的责
任就是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情况来
看,多数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一方面,从目前的法律来看,我国
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有效的保障,虽然法律上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范围,但是却没
有给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中仅有一句话,那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不能
受到侵犯”,而这句话本身缺乏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中,律
师要担负的职责比较多,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和压力,更有可能出现对律
师进行攻击、阻碍、干预的情况,这对律师的权利造成了很大的侵害。
(二)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制约
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中,并没有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权程序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而是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愿为依据。而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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