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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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要求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和证人提供证据或者资料时,还需要得到检察机关和法
               院的允许才能进行,这就造成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执行上的局限性。与此同
               时,法律在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申请制度、措施层面上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界

               限划分,因此缺少了必要的程序保障,这对调查取证权的执行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不能保障阅卷权
                   阅卷权是一种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度的权利。但
               是,辩护律师在运用阅卷权的时候,却出现了诸如缺少足够的阅卷空间、没有规

               定阅卷时间、没有阅卷收费标准等问题,这些都给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负
               面影响。
                   (四)不能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对抗性可以说是辩护律师在进行控辩时的最基本的特点,虽然在司法改革之
               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方式基本上建立起了“控辩式”的模式,并且吸收了“当事
               人主义”的一些合理的内涵。但是,就其实质而言,并没有走出“权力主义”的
               制约,在此情况下,由于诉讼内部运行机理明显不均衡,致使辩护律师的合法权
               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第一,在刑事案件中,监控方既是控方,又是法律监督

               者,这会导致庭审过程中的不公平,从而影响到律师的合法权利。在控辩主义的
               框架下,检察机关和法官应保持一定的“审判距离”。但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
               机关,人民检察院自然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因此,二者之间的

               距离并不是很合理,而在案件审理中,在面对检察机关时,法官也会不自觉地偏
               向公诉机关,从而危及了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力量差距
               太大,这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间接受到权力制约的影
               响。与国家追诉机关相比,律师的实力可以说是天差地别,追诉机关拥有多种先
               进的侦查装备和技术,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相对来说,

               搜集证据的时间也要充裕得多。但是,由于在调查中难以取得证据,因此律师执
               业权利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五)会见权的实施受到阻碍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三种类型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
               特别重大的行贿等案件,都需要经过调查机关的批准才能进行会见权的行使,但
               是这三种情况都没有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定义,这就使得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在实
               践中很容易被司法机关所阻碍。与此同时,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都需要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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