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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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形成一种协调和制约的关系;第二,通过法律的方式,健全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
               中的配合机制,在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不经过司法部门的批准,直接向
               证人进行调查,从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第三,建

               议完善辩护律师的请求取证权利制度,根据民事程序的原理,辩护律师可以请求
               法院签发一份调查令,并且当辩护律师拿着调查令来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可以
               对不配合的主体起到一定强制作用。
                   (三)改进阅卷权的设定

                   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约,律师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对案件进行充分
               的了解。因此,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职责的行使,主要是依靠侦查机关的工作。所
               以,律师到侦查机构查询案件材料的权利,又称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行使其辩护

               责任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为律师创造了了解、知悉案件全部情况的机会,特别是
               在会见权、调查权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都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并得到执行的情形之
               下,能否充分发挥出辩护律师的辩护功能,并充分发挥其人权保障作用,具有更
               为关键的作用。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有权查阅、摘录、拷贝案件文件及
               技术鉴定材料;在法庭审理期间,律师有查阅、摘录、复制被诉案件材料的权利。

               但是,从审查起诉到审理的全流程中,辩护律师只能查阅卷宗中的技术性鉴定资
               料,而不能查物证、阅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也不能读取只是反映怀疑罪行
               的拘留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手段的诉讼文件。很明显,在我国,虽

               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件的卷宗,但是由于对可查阅卷宗存在限制,对其权利的
               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限制。因此,建议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进行扩展。与此同时,
               还应该构建起一套证据展示制度,让辩护律师在审理之前能够对案件有一个完整
               的认识,从而对调查取证权利受到限制的缺陷进行弥补,为律师辩护的功能充分
               发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着手,消除对辩护律师的专业

               歧视,使辩护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阅卷。
                   (四)加强对会见权的保障
                   第一,侦查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和转送看守所

               的时限进行严格把握,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强制措施实施后 24 个小时之内被转
               送到看守所,并在此期间对转送时限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时限
               内移送被拘押者,并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的行为,可以将这个问题反映到上级
               机关,这样就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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