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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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
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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