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2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2.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条款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16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