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2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

            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
            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

            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条款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
            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
            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
            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
            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118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