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29

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
             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

             协议。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
             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
             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
             会公布。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
             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19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