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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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

            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

            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
            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
            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
            人员。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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