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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
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
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
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
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民
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
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
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
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
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
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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