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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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

            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国务院令 第 352 号,2002 年 4 月 30 日国务院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

            年公布。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
            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
            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
            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2006 年 5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根据 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

            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
            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
            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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