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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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
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
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
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
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
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
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
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
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
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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