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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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

            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
            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
            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
            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
            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

            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
            现场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
            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
            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

            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
            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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