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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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
             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

             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二)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
             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
             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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