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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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
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
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二)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
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
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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