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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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时,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
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
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应急措施,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并对外公开,公开期
限一般自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因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
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四)对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违规行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
实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失
信黑名单,将具体情节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
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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