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77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五)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
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六)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
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七)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
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
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
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
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
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
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
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
记录;
(四)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
录像存入案卷。
第三十七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
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
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三)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
证明对象等;
(四)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
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
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