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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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五)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
            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
            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
            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

            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
            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
            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
            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
            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
            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四)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
            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
            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
            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

            清晰、完整、准确。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
            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九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

            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
            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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