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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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三)《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

             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
             或者盖章;

                 (五)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
             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

             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
             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
             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

             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四十二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
             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

             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

             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
             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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