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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
物品;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
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
证明力的大小。
第四十七条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二)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四十八条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第四十九条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二)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三)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
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五十一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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