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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
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第五十七条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
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
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
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
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
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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