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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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七)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
             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

             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三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
             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七十二条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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