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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
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四)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
护人加以管教;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处罚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
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
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
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
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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