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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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
            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

            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

            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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