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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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
             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

             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

             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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