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4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
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
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
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
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
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
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