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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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第七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
30 日。
第七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部
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
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
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
人处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 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第八十一条 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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