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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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第七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
             30 日。
                 第七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部
             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

             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
             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

             人处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 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第八十一条 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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